如果您仍然認為高雄的一路、二路命名,指的是「分段」那回事
那請繼續看完這篇,牛奶杰會以必殺技告訴您根本沒辦法分段

Q1650-01



繼續前一回結尾講到現在是法治社會,得參照法制行事
所以到了最終回,我想談談道路命名與分段的法源

現在是法治的時代,照規則辦法來行事,應該是共識吧?
我之所以認為Road板不可能把高雄的命名當分段
乃是由於這種東西查一下相關辦法就有解答了
如果Road板在過去5年把這題目「討論到爛了」
我不相信沒人動手去查查相關辦法是怎麼載明的!

K.想把道路「分段」 必須依法有據
可能有人以為各縣市的道路分段,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只要覺得路很長,就可以隨心所欲,想怎麼切就怎麼斷
但事實上,公部門想把馬路「分段」,必須要有法源依據執行
依法說可以分段,公務單位才能那樣行事!

道路命名是地方自治事務,縣市那麼多,簡單抽幾個為例
其實各自治條例中,僅高市和連江縣,與其它20縣市在這有差
牛奶杰以下節錄臺北市、桃園縣與臺南市的相關辦法

以下法條內文由於Blog排版的關係,可能會被調整斷行位置
這現象在引述法條時不應該出現,但我保證不會影響原意


臺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第 四 條 本市道路之區分標準如下:
一 通道寬度在十五公尺以上,長度在三百公尺以上者為路;
 其長度過長之路得分為段段之分界應擇取顯明之處。


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道路包括路、街、巷、弄,其區分如下:
一、寬度在十二公尺以上者為路。
二、寬度在六公尺以上未滿十二公尺者為街。
三、路街兩旁之通道寬度未滿六公尺者為巷。
四、巷之兩旁狹小通道為弄。
路或街得視長度及實際需要而分段


臺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第 六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道路,
名稱包括大道、路、街、巷、弄,其分類原則如下:
一、道路寬度達三十公尺,且具有指標意義者,得稱為大道。
二、道路寬度達十二公尺者稱為路。
三、道路寬度達八公尺者稱為街。
四、大道、路或街兩旁通道寬度未達八公尺者稱為巷。
五、巷內兩旁通道稱為弄。
大道、路或街得依實際需要分段,段之分界應擇取顯明處;
寬度達八公尺道路,其計畫長度未滿百公尺者仍列為巷、弄。
但為適應當地發展者不在此限。


在以上3個縣市的地方自治條例中
都有明文提到把「路」進行「分段」的方法
這就是這三個縣市可以把路分段的法源依據
那高雄市呢?


高雄市道路名牌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第三條 本市道路命名由戶政事務所擬議,
 層報主管機關簽陳本府核定或逕由本府命名;
 其命名應符合下列原則之一:
一、可彰顯人文特色者。
二、延續該地區道路現有序列者。
三、適合當地地理或習慣,且具有意義者。
四、襄助地方建設或具有宏揚事蹟足堪紀念者。
前項道路命名,得以東西南北方位或輔以數字、英文排序


我要講的有幾點:
1.其它縣市的自治法規
 均明文提到「過長之路」或「依實際需要」可分段
 但高雄市的自治條例裡面
 關於道路並不存在任何關於「分段」的概念或描述
 相反地,高雄認為取名可將數字納入,就有排序的效果

2.高雄市的自治條例裡面,關於路名中的數字
 只有提到可以「排序」的功能,沒有分段字眼
 而且加上數字,就跟加東西南北方位或英文是一樣的目的

 因此,高雄市「翠亨南路」不是分段,而「中山一路」也不是
 這就是前面牛奶杰提到於OOX公式帶入中文「南」或「一」
 都只是當一種描述而已,方位和數字,甚至是英文都可以

 當牛奶杰以「中山南路」與「中山一路」之關係
 想提醒網友注意其思考之漏洞時,卻得到這種回應:
 「拿這類中山方位路來講簡直是詞不達理」

 事實上,用方位或是用數字,都是描述而已,性質是一樣的
 臺中市的五權西路、五權五街、五權西六街、五權路等
 更是把方位、數字、或完全不加入訊息的方法用得淋漓盡致

 另外,明明這位網友在最初的提問時
 先把高雄市的中正一路、瑞隆東路、中山四路混為一談
 我只是照此規矩繼續敘述而已
 他私自把中正一路分段為中正路一段
 卻不能把瑞隆東路分段為瑞隆路東段,標準很不一致呢...

3.在高雄市的自治條例全文當中
 「段」這個字甚至沒有出現過任何一次
 更沒有「分段」這種字眼或行為

4.高雄市的道路,沒有分段的法源依據,因此自然就沒有分段
 若有民眾將其「視為」分段,那就是他們用眼睛看到後
 再自己用腦將其補充的結果

5.高雄市的道路命名有數字者,是表示排序,但不是分段
 在自治條例裡沒有要求「排序」的使用方法
 因此若將排序命名用於平行的、直通的、垂直的
 或混編的道路,都不算是違背條例的情形

6.「高雄市道路名牌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於101.03.22實施
 參照時間,是所謂的新「高雄市」的自治法規
 適用於「高雄市」全境,因此在原「高雄縣」範圍的道路
 若仍保有分段的措施,其實並不合乎該條例的規範

7.倘若高雄市的自治條例修改
 賦予為道路分段的法律權限,始可分段
 但所謂的分段,是把某某路或某某某路加上幾段來區別
 原本某某幾路,仍是某某幾路
 除非「某某一路」變成「某某一路一段」或「某某路一段」
 當那天來到時,才叫做高雄市的道路開始分段


舉一個例子更能說明「某某一路一段」才是分段的道理
而且這例子正好不在高雄市,而是在臺北市境內
一方面再度映證高雄市的路不分段之道理
二方面也把格局拉大,別讓人以為那是高雄才有的現象

台北市北投區有致遠一路,致遠一路可以接致遠二路
但「致遠一路二段」是「致遠一路二段」,不是「致遠二路」
像「致遠一路一段」與「致遠一路二段」,這叫做「分段」
相反的「致遠一路」與「致遠二路」不叫分段,是獨立的路

順帶一提,「致遠一路」與「致遠二路」是直通的
類似現象在臺灣不少縣市的道路命名中也有出現
那位網友認為「OOX路、OOX+1路會直通」是高雄獨有
這種主張可說是錯得離譜

L.「命名」與「標準」的異同
若我們進一步比較臺北和高雄兩市的自治條例
(事實上是高市vs我國20個縣市的條例)(21縣市得扣除連江)
還會有一個很重要的發現

台北市關於「分段」的規定要求
是寫在第四條的「道路之區分標準」
立法機關對於行政機關若遇到「道路太長可以分段」的授權
是跟「大道、路、街、巷、弄的標準是什麼」一起討論的
講的是25公尺、15公尺,還是8公尺的規矩
是判斷路牌該掛中山北路一段,還是中山北街一段的依據

而在高雄市的條例中,關於「排序」事項之描述
則擺在第三條的「命名應符合下列原則」當中
是關於取什麼名字才好的事情
是思考該稱中山一路、逸仙一路,還是孫逸仙博士一路的參考

兩者探討的,其實是互為獨立的兩件事
一者分辨Ichiro的地位該封為大明星,還是小小咖
另一個則問鈴木家的小孩該叫鈴木一朗,還是鈴木小次郎

至於高雄市的路、街、巷、弄之標準
則在第三條「命名原則」之後,第四條的「區分原則」

高雄市藉由行使第三條的排序命名,達成排出前後的結果
這跟其它縣市用第四條的授權分段,「方法」完全不同

會將高雄市的道路命名誤解為「分段」的朋友
我想可能也混淆了「命名」「標準」兩者的異同

M.超乎現實的想像 自己產生連結
既然高雄市的路沒有、甚至是不能「分段」
那麼,若把「中山一路」硬想成「中山路一段」
我必須很淺白地說
這種在腦中完成的、不合乎事實的像法,叫腦補吧?

另有網友認為以序號代替分段,精神上就是分段
但我想再次強調同樣的主張
高雄的OOX路和OOX+1路,是獨立的兩條路
沒有「分段」這種概念、精神、想像的存在
把它在精神上想像成「分段」,便是否定了其獨立性!

同時,我想再講另一個層次的事情
把道路命名從單純地給個名字,提升到「在地文化」的位階

N.搬來一個叫「文化」的階梯 讓人下台
高雄市這種道路命名,早已是它自己的文化
人們不需要、也不應該以其它文化來強諸同化
認為高雄市應該要遵從別人的方法,否則就是偏離正道

納入數字來進行道路命名,有表示排序的功能
因為已經有這種功能,所以每條獨立的道路彼此之間
多多少少能表示某種程度的關聯,讓民眾方便記取

高雄市的一些主要大馬路,剛好呈現了直通的關係
人家這命名文化,是讓某部份名字相近的路「剛好」可直通
但法理上都不存在「分段」

「分段」並非表示順序性質的唯一方法
某某一路通某某二路也可表順序,但那不叫「某某路一段」
相反地,認為分段才能表序
乃因受到其它文化的影響(正好是主流文化)
以至於讓那些認為是分段者,容不下在地方法的存在可能

我在5年前與5年後的論戰中
都嘗試導入文化的概念來圓場
5年前沒有成功,希望這次是有點效益的

不同國家與國家之間、民族與民族之間,有各自的文化
「文化」本身沒有「好」或「壞」的絕對評價
只有「自己看不順眼的時候」,才會稱之為「壞的文化」
才會將其視為是應該被同化的對象、是該被消滅的「異文化」

然而所謂的「看不順眼」,乃因主觀者被自己的文化所侷限
被有色的眼鏡遮住,囚禁在框架裡頭
看不到其它東西,也容不下「有別種可能性」的存在
翩翩這世界上就是有「別種可能」,而且多的是「別種可能」...

不同的城市之間,不同的命名方式之間
也都呈現出了各自的文化!
鼓勵多元的文化發展,是我們該做的事情
最起碼,請尊重其它文化的表現

O.尊重文化帶來的多元可能
無論你喜不喜歡牛奶杰難得不輕鬆的為文方式
無論你是否正是那些「以為高雄那叫分段」而被訂正的人

基於這系列三篇文所舉出的理由
請別再將高雄市的道路命名誤認為分段了
在此摘要牛奶杰這三篇提過的重點:

01.OO一路可以直通OO山二路,只是「剛好」而已
02.高雄市除了有OOX路、OOX+1路、OOX+2路
 同有也會有直接叫OO路的(也就是沒有數字的X)
03.高雄市的OOX路們,並非全然是直通的系統
 也有不少平行的情形,甚至是垂直、混編,或離得老遠
04.如果沒有確切佐證,怎能有把握說直通的情形較多
05.保持「就是有別種可能」的開放心態
06.高雄的路名和排列方式沒有想像中單純
 因此請別臆測高雄的OOX路和OOX+1路都當「分段」
 那樣只是證明你對高雄不熟
07.請將每條路視為完全獨立的個體
08.用數字、方位、英文納入道路命名,意義是一樣的
09.道路「分段」需依法有據,而高雄根本就沒分段法源與概念
10.「分段」並非表示順序性質的唯一方法
11.納入多元文化觀點,包容與尊重

都講這麼明白了,不分段的原因如此充足
現在換我反問囉:
「高雄的馬路為何要分段?」

P.謝謝高雄與社會學
如同本文開頭時所說的:
人家好好的有名字,不用名字稱呼人家就是不尊敬了
還硬要把人家分成好幾段,它們到底哪裡招惹別人了...

尊重高雄市的道路命名文化
就請從「不要把馬路當成分段」開始!

在我沒搬到高雄之前,在我沒有上社會學的課之前
我也認為高雄的道路命名方法是搞怪,是特異獨行
猶如「日本的電扶梯靠左站、大阪偏愛靠右站」一樣
是身為老二城市者,硬要表現反骨獲得注意的行為

好在我有實際住過高雄,好在我有上社會學的課
而且還正好是住在高雄的時候去上了社會學的課
所以我學會用「就是有別種可能」的態度出發
拔掉原本的眼鏡,去認識高雄為道路命名的另一種方法!

如同5年前的結尾,還是老話一句:
希望以上說明能讓大家接受!


(我終於領悟通識課應該上社會學的目的了,謝謝老師!)


(完)


==
取材時間:2013-06


arrow
arrow

    starscree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