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很明顯會是抱怨文。我想抱怨的癥結不是某種產品,而是一種政府的做事態度:先射箭再畫靶的違法亂紀,不應該被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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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是一輛計程車。如果再仔細看一些,您會發現她是一輛無障礙計程車。

熟悉一點的玩家,還可以指出那是一輛在網路上被戲稱為「垃圾菌」的國內車廠「納智捷」(Luxgen)所生產的V7 Turbo Eco Hyperz車款,領牌價大概要120萬。她是國內近期第一輛正式國產、第二款正式銷售的小型福祉車。如果可以立馬指出它從車廠首度發表,到正式上市拖了超過一年半者,應該是行家了。

但我不曉得有沒有人可以看出端倪,指出她正違規停在一個停車格內,應該要立即拖吊送辦?

坦白說,我看不出來(果然稱不上行家)。事實上,我不覺得她停在那個位子有絲毫不對的地方。這點就如同我今天在馬路上看到一些黃色的腳踏車,規規矩矩停在公有停車格內,卻被政府單位認定為違法停車,得立即用開單處罰或以拖吊車整批帶走一樣。

對,您知道我講的是什麼車。但我今天不想提該產品,我想說的是政府的態度。

依法行政 做就對了
在此之前,有沒有任何法令說涉及營業行為的車輛不能停在公有的停車格內?我想沒有,所以封面圖的小黃規規矩矩地停在一個停車格內,應該沒有人覺得哪裡有問題。而那款黃色的腳踏車,就如同其它腳踏車,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1條所明載「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得比照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停在機停車格內,我覺得是沒有違法情事的。

如果今天果真是車輛違規停在不該停的地方,依法處理,沒有問題。如果今天是市容髒亂要加以整頓,依法處理,沒有問題。如果今天涉及公共危險,那當然更要依法處理,絕對沒有問題。

然而,公部門執行公務必須依法有據,違規車輛拖走、髒亂環境整理,或是制止公共危險的情事,這些都必須參照法規來進行啊。

如果今天是先把車輛清走了,再來討論我們要修規則、修辦法、修施行細則,甚至是修法條或制定新法,看看如何禁止業者的某種行為,那這個程序就顛倒了、社會就沒有章法了、政府就亂了(或爛了,或又亂又爛了)。

小孩子都知道:這叫先射箭再畫靶,是不合理的行為。大人們則稱之「荒謬」。

商業行為的車車滾一邊去?
有地方政府說,這次的針對關鍵是「商業行為」,所以在7月7日先公告轄內11個行政區的車位不能停涉及商業行為的車輛,隔天立刻開始進行拖吊;接著在10日傍晚再追加6個行政區。該政府主秘認為,商業行為不應「內部成本外部化」,業者要導入服務,就應自闢停車場。

個人覺得如果當靠山的法源圭臬沒有問題,應該即刻執行,而且一視同仁絕不姑息養奸,因此所有符合違條件、被認定是違規的車輛,都應趕緊處理。

如果今天執行的標準、合法與非法的分界線,叫做「涉及商業行為的車輛不能停在公有停車格」。那包括計程車、遊覽車、國營事業單位的公務車,也請一併趕出公有停車格。當遊覽車開到公有風景區或國家公園時,也不能停在公有的停車場喔,因為「業者要導入服務,就應自闢停車場」。咦,國家公園不給私人開發停車場?那叫計程車跟遊覽車不要來國家公園,不就解決啦。

所有登記在商業類法人名下的車輛,管你是載客的、送貨的,還是幹嘛的,一天24小時都不能停在公有停車格,因為商業類法人導入了服務,就應自闢停車場嘛。最好是沒畫車位、只劃了白線的路段也別停,免得惹閒話。搭載往生者的車輛去到公家的殯儀館或公墓,也記得要停在自闢的停車區域。

此外,所有的租賃車輛,不管是長租、短租,國內企業租用,或是國外觀光客租用,也都禁止停在公有停車格。那個都知道客戶「一樣是台北租、高雄還,外加GPS還有腳踏車」的租車公司,也務必要提醒客人不能停公家的地盤,否則就得業者自己想辦法去把車弄回來囉。

喔,對了,綠色的腳踏車也離公有停車格遠一點。那個也涉及商業行為,只不過靠山的網址.gov。

那些在河濱、海濱、湖濱公園旁作租借腳踏車生意、但網址不是.gov的店家也一樣喔。而且參照主秘的指示,要當自行車租賃業者,就應該自備讓顧客騎自行車的場地才對;把公園當騎乘租賃車的場所,是「內部成本外部化」的不當商業行為。

罰款誰買單?
還有一點順道提醒。根據報載:(某地方政府交通局)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處違停者新台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然而,該條例的原文是「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處罰對象非常明白地指向慢車的「駕駛人」。所以如果有租賃的慢車發生違停,也應該要處罰租用該慢車、使之肇生違法情節的「駕駛人」;並非找「所有人」出面處理。

儘管公家單位找不到「駕駛人」,找慢車的「所有人」討論討論似乎合情合理。但我想說的是,該案例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來進行,其實更容易顯示出法令跟不上時代變化的窘境。

我想相關單位應該沒碰過2000多件案子都找不到駕駛人,而得一件一件發公函通知所有人,結果發現2000多輛車的所有人是同一法人的狀況(插句話,該案的車輛「所有人」是誰,有人真的知道嗎?)。

而如果「駕駛人」有個習慣:留下自己沒亂停車的照片!那車輛之後若出現在圍停位置,我想也沒有依據要求所有人的責任。(包括我個人在內,應該很多人都有機車停在機車停車格內,結果被機車的人拖出機車格而開罰的經驗吧?其實我自己的腳踏車被挪動的經驗更是數不完......)

重申依法行政 做就對了
最後再強調一次,我支持整頓市容、也支持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但政府作為必須依法有據。我看不出無障礙計程車所停位子哪裡不對,哪些在車格內的單車亦然。


註:封面圖僅供示意。該處實際應屬於私有地,停車格為私有停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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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材時間:2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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