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參加「打棒球 協會」嗎?或者參加了「打 棒球協會」?
這篇不罵它、也不護駕,只是說說人團中的「協會」是啥玩意

Q1574-02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簡稱中華棒協)是為推動棒運存在的組織

這幾天他們對於推廣棒球真的很用心
也增加許多社會能見度,是過去鮮見的成績
君不見人人都想拿起球棒,練習揮擊了

只不過人們並非健體強身參加「打棒球」協會
而是拿球棒打「棒球協會」
中華棒協太用心,無奈搞錯推廣棒運的方式
把自己當成球,讓大家頻頻喊打了...

最近幾天,痛罵棒協成為一種新興的全民運動,熱度不輸WBC
許多人指責棒協的方式
感覺跟罵政府、罵自家小孩,或自己雇的僕人一樣
好威風的,了不起

棒打甚麼協會
不過牛奶杰納悶的是,中華棒協也就是個「協會」而已
是依我國「人民團體法」向內政部登記的民間法人單位
屬於NPO的一種,性質跟某某宗親會或BB社區發展協會相似
那這樣全國民眾應該要對它有很高的期待嗎?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前身為1949年成立的台灣省棒球委員會
1973年參照人民團體法當中的社會團體(體育運動團體)項目
改組為理事會制,並於2月28日向內政部登記成立
至今正好是40年

參照人團法第3條,設立中央或省層級的社會團體
主管機關為內政部,這方面沒有問題
性質則屬於第4條第2款的「社會團體」
(請留意,「社會團體」4個字在此屬於一個專有名詞)

中華棒協英文為Chinese Taipei Baseball Association
簡稱CTBA,不過其英文名是甚麼,對「國內」來說不太重要
畢竟人民團體的登記時是不管英文名字或任何外語的
所以中華棒協如果哪天想改英文名,對內也沒有太大的關係
(但當其對外進行國際交流與社團參與時,便可能有影響)

再成立一個棒協可以嗎?
在一些抨擊棒協的文字中,可以看出民眾有另組棒球協會的建議
試問中華民國可以再組另外一個棒球協會嗎?

單純就人團法來說,答案是可以的
(姑且不管實際成立棒二協對運動推廣的衝擊會怎樣)
而且要另立棒三協、棒四協,甚至棒五十五協都行!

因為參照第7條的規定:
「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
 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相同」

因此成立棒二協這樣的人民團體,當然可行
這是憲法保障的人民自由之一部分
只要名稱跟原本的中華棒協不完全相同就行

其實中華民國棒球協會也曾因為理事長的改選延誤風波
分成兩派互立的狀況,如果當時沒有成功結束僵局
也許今天就會有另外一個跟中華棒協相近的棒二協也不一定

在我國跟職業棒球相關的團體中,確實就有類似的案例
而且也跟中華棒協的分裂有些許關係
(BTW,「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也只是個社會團體)

其實人團法在這方面的條文是有修改過的
早先的確不允許有2個同性質同級(ex.全國性)的協會登記
但此刻早已沒有這種限制了

事實上,目前由內政部管的全國性棒球相關社會團體
其中光是全銜有「中華民國」+「樂樂棒球」字樣者便有3個
而單純就「棒球」來說,少說就有16個
因此如果今天想再成立一個全國性的棒協,是可以的
而且算輩份,大概要當「棒十七協」了吧

成立棒球協會很花錢的?
至於成立一個新的全國性棒球協會很難嗎?
其實不會呀,超簡單的耶

節錄人團法第8條的重點: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
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發起人須年滿二十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

換句話說,只有你能湊齊30個20歲以上的人簽名
再請個會Google剪貼技法的學生掰份申請書,隨時都能成立

成立棒協要花很多錢嗎?
其實也不用耶

非營利性的民間組織有「財團法人」和「社團法人」兩種
棒球「協會」屬於後者的社團法人,是以會員為組成基礎
也就是剛剛所提的有30人願意擔任發起會員即可,無財力限制
而「財團法人」指的是某某「基金會」那種NPO
那個才是以資金為基礎,全國性的要先湊個1000或3000萬
(依據主管機關不同價碼也有別,數字的細節待查)

簡言之,如果有30位鄉民不是只當鍵盤發起人
而是真的願意出資料、寫幾個字
明天要有多少棒協籌備會都行...
(意思是想成立就趕快去,不要龜在電腦螢幕前面唷)

不過從由「發起人會議」組成的「籌備會會議」
到真的「成立大會」,得費一點時間
因為人團法第9條裡面有說:
籌備會會議及成立大會,都得約主管機關派人到場才算數
所以鄉民們還是不要成立太多個棒協啦
以免內政部人團科的官員們的行程太滿,都約不到囉

同時,也因為只要30個人頭就可以成立社會團體
因此要有個具「法人」身分地位的社會團體並不難
如果您們家族的兄弟姊妹夠多,要成立一個來玩也絕非不行
所謂的玩,還包括節稅的可能...
嘿嘿,細節就不多說了

人民團體 就是由人民+團體來成立
又或者,一個班級的學生們,或是一群社團的學生們
想去參觀某某地方,但得不到學校同意發公文怎辦?
簡單呀,自己成立一個可以發公文的法人就可以了
作業流程可能比去學務處找訓育組長「求」到學校公文還快
先前也曾聽聞有EMBA的學生們成立社會團體
捐款給該協會,再由該社團辦裡會員們的食衣住行育樂,嘿嘿

坦白說,在學校搞社團根本就是唬人的辦家家酒
要玩就真的去跟主管機關弄一個有法人地位的社團來玩吧...

如果沒有發展體育、扶助弱勢、國際援助
或是送猴子上外太空等等的偉大任務,可以成立社會團體嗎?

當然可以呀,人團法第39條裡列舉的社團目的,包括:
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
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
聯誼大家會吧,其性質內容應該不用多說
那麼多的某某宗親會或同鄉會,基本上就屬聯誼性囉

同時,因為要成立一個協會並不難(難的是運作下去)
因此有「理事長」、「秘書長」或「總幹事」頭銜者也無敵多
巷口的檳榔攤老闆可以是理事長,西施是總幹事
隔壁麵攤老闆娘則為理監事... 這是可能且合法的

而且檳榔攤老闆兼任的理事長
跟中華棒協的理事長,就法律地位來說是一樣大的
中華棒協的秘書長,位階也相等於上面那段的西施姊姊
如果你的家族湊齊30人成立自家的社會團體
並且推選你當理事長,那就某方面來說
你跟中華棒協的理事長便有一樣的份量

你要不要秀財務資料給全民看?
在這次的WBC賽後風波中,有一部分的砲轟焦點
是關於「棒協拿了多少錢」或「棒協財務不透明」等等

事實上,就我國的人民團體法中
並沒有條文提到社會團體必須向全民公布其財務資料
社會團體具有法人的地位,有其自主權,也受法律保障
道理就跟隔壁老王(自然人)不用向全民公布財報
你也不會希望你個人的財務資料是其他人能隨便看到的

其實,一般人是沒有立場要求調閱中華棒協財務資料的
或者說,要中華棒協公佈財務資料,本身就是個奇怪的要求
相反的,媒體若拿到其財報且逕自公佈
還有涉及違法的可能性

然而,這兩天我們也看到金臂人黃平洋先生在臉書發文
問棒協說「錢,到底分到哪裡去?」
這時請留意,我們一般人問中華棒協的財務資料
跟黃平洋先生問中華棒協的財務資料,完全是兩回事!

這道理並非因為他是金臂人,更非他有個職稱是市議員
而是因為黃先生也同時兼任中華棒協的理事職務...

參照人團法第34條: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
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
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他擔任這個協會的理事,自然是會員,就能看到預算與決算
擔任理事如果想看,應該沒有看不到預算與決算書的可能
因此他在結尾提到會以理事身份好好看看錢怎麼花,是合法的
(如果黃理事今天是說他都沒看過財報,那就真的有鬼了)

但是切記,無論黃平洋理事如何質疑中華棒協財務不透明
那跟不是中華棒協會員的一般社會大眾開罵
完全是不一樣的兩回事

憑甚麼收人家的錢?
至於中華棒協取得並收下活動主辦單位撥款的資金,可以嗎?
當然可以,人團法第33條有講人民團體的經費來源
其中除了入會費、常年會費與會員捐款等比較常見的項目
也包括事業費、委託收益,以及其他收入等

因此中華棒協拿錢,是完全合法且合理的
至於「拿了錢有沒有辦事?」,這才是可以非議的地方
但也只是理事、監事,乃至會員們才有發言地位
畢竟那是他們協會的家務事,跟全國民眾沒有直接關係

當然,關心一下別人的家務事也沒有犯法啦
但有沒有像罵政府或罵自家小孩的那種位階,就很難說
如果言詞太過激烈,是有可能被反過來說公然侮辱的...

甚麼是「國家」代表隊?
這篇講了那麼多的「人民團體」與「社會團體」的事情
其實是想帶出一個牛奶杰覺得值得思考的問題:
一個民間社團派出的隊伍,是不是國家代表隊?

如果今天街頭巷尾的社區發展協會派一支槌球隊出國
這樣是不是國家隊?
或是檳榔攤老闆的社會團體派隊參加檳榔剖半世界錦標賽
這樣是不是國家隊?

喔,有人可能會說,國家代表隊要有國內選拔才算
那如果檳榔攤老闆的社會團體那支檳榔剖半隊
的確是經過國內的選拔賽,且獲得冠軍
但選拔賽參加隊伍只有他和隔壁村的另一隊
這樣是不是國家隊呢?

會提這個問題,是因中華棒協在某天的記者會時提到:
如果民眾對於選手返國的班機有某些期待
下次會「告訴政府」建議那樣安排...

我的想法是,所謂的「國家代表隊」
是國家、是政府、是先前的體委會、現在的教育部的事
如果是教育部體育署的國家中央機關派出去的隊伍
那稱為國家代表隊應該沒問題
但人民團體派的嘛... 我持保留態度

這裡的意思,並非質疑這次的中華隊夠不夠格
而是政府(中央政府)到底怎麼看待這支隊伍呢?
如果政府覺得那是國家隊,是否應該用國家機器來處理呢?

牛奶杰向來是支持NPO潛能無限、而政府卻功能受限的一派
應該要鼓勵民間團體實踐更多民眾想達成的事情

但如果是事情牽涉到「國家代表隊」的代表性
那還是必須由國家來處理為宜
況且,一個平常就沒有太值得讓人放心的社會團體
卻賦予它崇高的理想期待
這跟派平時球速只有50的投手上場
卻要他在國際賽扔出150公里的速球一樣
是不可能的妄想...

當然,國家機器委託民間團體來辦事也並非不行
但那就得看國家機器是如何委託民間團體了
先把委辦契約查清楚也不遲唷
(不過我比較存疑的是有沒有這層關係啦...)

而且委辦是委辦,政府仍有監督的角色在
看到受託單位辦得不好
是可以提出要求,甚至是撤換被委託者的
不過目前為止,好像也沒看到政府有甚麼作為咩

誰是一日粉絲?
最後,在這次賽事中我們也見到不少批評一日球迷的聲浪
不過靜下來想想,當我們擔任「反棒協迷」時
是一日的,還是長久的呢?

我想如果我們真的關心這個社會團體與其業務
或許應該來加入,成為他的會員、爭取擔任會員代表
票選他的理監事與代表人,並監督其職務

那麼
有沒有申請獎章?
怎麼分業務收益?
如何安排交通行程?

這些事情應該老早就知道且能預防可能傷害了
不至於淪落到後來喊委屈...
這次的狀況恐怕是當初沒人關心,或懶得表達不妥
而現在牛奶打翻了,新愁舊恨要一起追究責任囉?

又或者,如果這個社會團體那麼爛
那就組一個比它更厲害的呀
巷口檳榔攤老闆都知道選不上里長
所以組社區發展協會來對幹的道理了

那麼,天才鄉民組成的團體
要幹掉中華棒協
取得台灣區總代理應該也是易如反掌的嘛

如果是多日的棒球運動支持者
應該會以更積極的態度來關心推廣棒運的社會團體吧

或者,許多人也只是像一日球迷那般熱度
當起把嘴砲當球棒的「一日反棒協迷」呢?

==
取材時間:2012-03

arrow
arrow

    starscree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